作者:煤礦安全網 來源:煤礦安全網 發布時間:2019-05-27
[專業解答]
根據《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4)38號)的規定,領取撫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員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年滿18周歲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讀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就業或者參軍的;
(3)因工死亡人員的配偶再婚的;
(4)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或者撫養的;
(5)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獲得其它能維持基本生活收入的;
(6)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死亡的;
(7)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條件進行驗證,對不符合繼續享受撫恤金條件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停止發放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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